BDO 本週證管暨稅務法令更新
16 九月 2019
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合作社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9.06台財稅字第10800605390號令
摘要:
核釋合作社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說明:
合作社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依合作社法第23條第1項或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第4款規定,按其章程由當年度盈餘提撥或提列之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未以費用列支且於該盈餘所屬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