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供您更優良的瀏覽環境,這個網站使用 cookies 技術,您造訪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事項。請閱讀我們的隱私權政策以獲得更多相關訊息,以及您可以如何刪除這些 cookie
  • BDO 本週證管暨稅務法令更新

BDO 本週證管暨稅務法令更新

12 八月 2019

 

內地稅新頒函釋-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期貨商品部位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法律依據:

1.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一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8.07台財稅字第10804012490號令

摘要:

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期貨商品部位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說明:

公司(含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