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O 本週證管暨稅務法令更新
11 二月 2019
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消費合作社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類)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1.30台財稅字第10700651310號令
摘要:
核釋消費合作社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說明:
一、
消費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3條規定經營消費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符合同法第3條之1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且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計算其銷售與社員及非社員之所得者,其銷售與社員部分之所得,得比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免納所得稅;銷售與非社員部分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消費合作社經營消費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不符合合作社法第3條之1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或無法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計算該部分所得者,應就其當年度全部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